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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巾帼创业”小额贴息担保贷款实施方案

2016-04-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巾帼创业”小额贷款政策,帮助农村妇女、城镇妇女创业、发展生产,市妇联、市财政局、市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简称市农商银行)联合开展“巾帼创业”小额贴息担保贷款工作。

第二条  由市农商银行提供1900万元信贷资金,市财政局提供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和20%贷款风险代偿金,用于支持本市农村妇女、城镇妇女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发展生产。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原则和用途

第三条  贷款对象、条件:

(一)贷款对象:

1、具有本市户籍、固定住所,从事农业生产或农业经营的妇女;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带动较多妇女再就业的从事微利项目的城镇妇女。

2、初次申请者优先。

(二)借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满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2.从事土地耕作、农产品加工或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经营、以及其他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从事微利项目,自主创业、合伙经营中女性持有股份在51%以上或带动较多妇女再就业并有合法、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

3.品行端正、债信观念强、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最高逾期记录不超过三次);

4.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5.在农商银行开立银行卡(或个人结算账户);

6.农商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担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债信观念强,信用良好(个人征息系统查询最高逾期记录不超过三次);

2.从事正当行业,并有合法、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

3.具备代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4.没有违法行为;

5.农商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贷款原则

“巾帼创业”小额贴息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到期还本”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用途

(一)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小型农机具贷款;

(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

(四)农村日用品商店流动资金贷款;

(五)城镇失业妇女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带动较多妇女再就业,从事微利项目所需的流动资金。

(六)其他符合有关规定的创业项目。

贷款只可用于生产经营创业项目,发展经济,不得用于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非生产项目。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与还款方式

第六条  贷款金额和执行利率

(一)每位符合资格的借款人贷款额度为120万元。对种(养)殖规模较大、经营规模较大的女能手和以女性为主的专业合作社,自主创业生产发展规模较大或带动较多妇女再就业的,贷款金额可放宽至20万元。

(二)贷款利率。初次申请“巾帼创业”贷款的借款人按人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结清后再次申请的借款人按人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

第七条  贷款期限一年,贷款展期、逾期由借款人承担利息(市财政不给予贴息)。贷款期限到期确需延长的,应在贷款到期前二个月向农商银行提交《借款展期申请审批表》、展期申请书和农商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农商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不同意展期的,农商银行应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内通知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

第八条  贷款担保方式

(一)贷款原则上要求落实具有代偿能力的人或公司(专业合作社)作为还款保证人;或提供农商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标的。

(二)借款人有配偶的,借款人的配偶必须提供担保。

第四章   申请贷款所需资料

第九条  个人或合伙经营申请小额贷款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个人贷款申请书。

(二)借款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如有配偶的,另需提供其配偶身份证、户口本。

(三)土地承包或鱼塘承租等种养殖合同。

(四)村委土地承包证明。

(五)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保证人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

第十条  其他资料

(一)以房产作为抵押标的的,提供《房地产权证》及权属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以具有代偿能力的人或公司(专业合作社)作担保时,担保人为个人的,需提供担保人的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担保人为公司或专业合作社的,需提供加盖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机构章程、合伙协议书等资料。

(三)以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或类似机构)的种养殖户为贷款对象的,提供加盖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机构章程、合伙协议书资料;以合伙经营的妇女为贷款对象的,提供合伙经营的营业执照及合伙经营的证明。

(四)农商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贷款申请、审核及发放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 申请“巾帼创业”小额贴息担保贷款的农村妇女、失业下岗妇女向基层农商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由村(居)妇女主任签字的相关资料。农商银行受理后,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做调查、审查,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  贷款审核 基层农商银行经调查评定后,在申请表上加具发放贷款意见,镇级(街道)妇联和区妇联加具意见后报市妇联,市妇联核定贷款额度后转市农商银行,由市农商银行将相应资料反馈至经办支行。

第十三条  贷款发放 贷款项目完成审批手续后,经办支行应在 10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发放给借款申请人。

第六章   贷款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  贷款风险控制 经办支行“巾帼创业”小额贴息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应当暂停“巾帼创业”小额贴息贷款业务,并提出风险控制措施,经市农商银行、市妇联、市财政局审定批准后,再恢复“巾帼创业”小额贴息担保贷款业务。

第十五条  贷款回收 贷款提前收回。经办支行对有证据证明借款人或借款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不符合贷款目和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可提前收回借款及利息。

到期还贷提醒。对即将到期的贷款,经办支行应当提前两周向借款人下达《贷款到期通知书》告知借款人还贷时间、地点、金额及逾期承担的各项费用及法律责任。

借款人不能按约还款的,经办支行应当向逾期借款人和担保人下达《贷款逾期通知书》;对贷款逾期二个月(含二个月)以上的,可委托律师下达《律师函》,要求借款人或担保人在15日内归还贷款。

    逾期未还贷款处理。借款人逾期未还贷款的,经办支行可采取如下措施:督促借款人或担保人制订还款计划;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依法提起诉讼等。同时,将借款人不良信用记录录入个人征信系统,不再为其提供各类贷款。

    第十六条  贷款代偿与核销 代偿分摊比例。市财政局、市农商银行按照2:8的比例分摊代偿损失。

设立贷款风险代偿专户。由市妇联和市农商银行分别设立妇女巾帼创业小额贷款风险代偿专户,由市财政局、市农商银行按协议规定的代偿分摊比例注资,用于代偿不良贷款本息;风险代偿金利息滚动记录,发生代偿时市财政承担部分先从利息中支付。代偿贷款追收回后仍划入该账户。

第十七条  代偿程序。贷款到期日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的,即进入代偿程序。

经办支行在贷款到期后三个月内,将需代偿的贷款逐户登记造册,并提出处理意见;经第三方律师事务所确认后,由市妇联出单代偿,年度结束后市妇联联合市财政局对发生的代偿金额进行汇总,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代偿债权的履行和终止。

(一)贷款代偿后,代偿债权继续由经办支行清收。追收回的代偿损失按代偿比例分别划回市妇联和市农商银行的代偿专户。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代偿债权可终止:

1、原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经办支行对原借款人、原借款人财产继承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2、原借款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无法归还贷款,经办支行对原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原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无法归还贷款,经办支行对原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 经办支行依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三)代偿债权终止后,经办支行将已终止的代偿债权清单和资料逐户登记造册,并提出处理意见,经第三方律师事务所确认后,由市妇联出单代偿,年度结束后市妇联联合市财政局对发生的代偿金额进行汇总,上报市政府批准。

(四)代偿后已核销的小额贷款项目,由于某种原因又追收回的,按代偿比例分别划回市妇联和市农商银行的代偿专户。

第十九条  贷款贴息  由借款人每月支付贷款利息,贷款按期结清后,市农商银行向市妇联提供该笔贷款到期应付利息汇总清单,经市妇联复核后将贴息资金直接拨入借款人在农商银行开设的贴息账户。

第七章   各部门职责

第二十条  各级妇联组织职责:

各级妇联是“巾帼创业”小额免息贷款的主管部门。

(一)市妇联职责

1、根据各部门职能,做好“巾帼创业”小额贴息担保贷款政策的宣传、解释和指导工作。

2、审核贴息资料,并向财政部门报送贴息计划;对贷款贴息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3、接收区妇联推荐的资料,审查后推荐移交市农商银行。

4、对贷款项目进行定期督查。对发生的不良贷款,向财政部门提交处理意见。

5、设立小额贷款风险代偿专户,向市农商银行拨付贷款风险代偿金;每月将已结清贷款的贴息资金拨入借款人在农商银行开设的贴息账户。

6、“巾帼创业”小额贴息担保贷款工作方案停止实施时,将风险代偿专户资金清缴回市财政。

(二)区级妇联职责

1、统筹负责本区“巾帼创业”小额贴息担保贷款工作,积极指导、帮助镇(街道)村(居)妇干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

2、接受镇级妇联推荐的申请资料。

3、对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4、向市妇联上报申请资料。

5、定期跟踪贷款农户生产情况、失业妇女经营情况,并提供指导和协助。

6、收集、整理本区小额贴息担保贷款档案资料,做好存档。

(三)镇级(街道)妇联职责

1、接受女能手、失业妇女创业贷款申请表。

2、协助村(居)妇女主任挑选出符合条件的创业贷款对象。

3、对借款申请人情况进行初步审定。

4、加意见后上报区妇联。

5、积极跟踪、指导借款人合理使用贷款资金,督促按时还款。

6、动员创业贷款对象中具有代偿能力的亲友或村(居)干部作为担保人。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职责

市财政局是“巾帼创业”小额免息贷款的监管部门。

(一)筹集“巾帼创业”小额贴息担保贷款专项资金,负责审核下达贴息资金计划。

(二)掌握贷款需求情况,合理调整风险金规模。

(三)加强对财政贴息和风险金的监督使用。

第二十二条  农商银行职责:

农商银行是“巾帼创业”小额免息贷款的运作部门。

(一)市农商银行职责

1、协助制定“巾帼创业”小额贴息担保贷款相关政策及措施。

2、负责每月统计项目新放贷数据信息及到期贷款应付利息,将汇总数据、利息回单上报到市妇联。

3、协调各经办支行做好贷款审批、发放、管理等工作。

4、向市妇联通报贷款发放情况,提供利息扣划对账单。

5、当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妇联等部门报告,并商定停止发放新的贷款。

6、发现贷款业务出现问题时,及时向市妇联、市财政等部门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各基层农商银行职责

1、对申请“巾帼创业”小额贴息担保贷款借款人的种养殖情况、借款用途、资信状况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定其信用等级、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

2、合理简化贷款手续,设定专人负责“巾帼创业”小额贴息担保贷款工作,对已发放的“巾帼创业”小额贴息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

3、对借款人放贷后要进行跟踪检查,定期与借款人联系,掌握其经营场地、资金使用和经营等情况。

4、做好贷款回收工作,控制贷款风险补偿风险,发生风险时及时通报总行公司银行部,并由该部通报至市妇联、市财政等部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对借款人未能按约还款的,及时向借款人催收贷款;当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并及时向市农商银行市场营销与战略规划部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方案实施期限为201551日-2019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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