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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强制手段介入家事案件的探讨

    发表时间:2010-04-02
 

2009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确定了9审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试点法院,珠海市香洲区法院是其中之一,并且是广东省唯一一家基层法院,开始探索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做法,也就是“人身保护令”制度。这项制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关于《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三章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内容。申请人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裁定。

“人身保护令”可操作性较强,具有法律约束力,弥补了现行对施暴者强制手段的不足,保障了受害妇女在特定阶段的人身安全。香洲区法院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开创涉家暴婚姻案件审理的新模式。作为基层妇联组织,我们与试点法院之一的香洲区法院在引导受害妇女有效寻求司法救济途径,妥善处理涉家暴婚姻家庭纠纷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和探索,社会舆论也给予了广泛关注。

区妇联十分重视这一新的司法制度,在庭外予以积极的配合:一是积极宣传。告知前来求助的受害妇女有关“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具体内容和申请办法。二是帮助妇女提出申请,受害人需要申请保护令的,我们联系律师或亲自指导,帮助其到法院办理申请手续。三是调解跟进,在法院发出“保护令”后,与当事人所在辖区民警、社区妇干联络,请他们关注当事人的情况,与施暴人员交谈、疏导,尽可能劝导,使其悔过、转变。香洲区法院从2009年初开展“人身保护令”试点工作以来,迅速行动、勇于探索、积极作为,受理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9件,发出6件。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发出后,当事人家庭再没有发生家庭暴力行为。人身保护令试行之后,对家庭暴力现象产生了明显的震摄作用,加上当地媒体和妇联等有关部门的宣传,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到2009年下半年,香洲区妇联接待信访件中家庭暴力的比例明显减少。

在我国及广东省,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还是空白,对于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和妇联工作者来说,“人身保护令”是千呼万唤始出来的司法手段,也是目前处理家庭暴力最有法律约束力的强制措施,虽然还在试行和探索阶段,就已经受到极大关注。从法律层面上看,一项措施的目的是为了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但站在社会工作层面,我们更希望行为人不仅是受到法律震摄,而且是从内心悔改,使家庭和社会更加和谐。所以(除经济罚外)限制人身自由作为我国立法中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手段,显得比较单一,尤其对家事案件,限制人身自由不能达到教育个人、挽救家庭的理想目的。

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可以尝试在审理家事案件中,根据案件不同程度,采用多种强制手段。

第一、制定“接受辅导强制令”。当施暴人不肯与当地社工和妇联组织交谈,不接受调解的,当地公安机关或法院可向当事人发出接受社工(妇联、人民调整解组织)辅导的强制令。同时配套的应有一套完整的家暴心理、法律辅导的课程,和考核制度。并设立家庭暴力不良记录档案。

第二、制定“社区服务强制令”。当法院向施暴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考验期内被申请人违反规定再次施暴的,法院对其的惩罚措施除了进行司法拘留外,还可以强制其在指定的社区进行义工服务。同时配套的应有一套完善的社区服务评估和监管制度。

第三、强制佩戴“电子跟踪仪”。对严重施暴者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同时,给其强制佩戴“电子跟踪仪”,限制其离开被害人住所或指定位置200米以外,对其进行远程监控。

以上三项强制措施的建议是根据香港和国外有关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得很到的启发。对违法人员的处罚用柔性的强制手段可能比刚性的手段更人性化,更能达到治理家事问题的目的。我国法律还没有将此类手段用于治安和刑事案件,在传统立法思想上,一直认为只有违法犯罪行为达到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才能进行处罚,而且一但采取强措手段,无非就是人身罚和经济罚的简单手段。“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思想也在无形地影响对有关家庭暴力的立法理念,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没有列入立法范畴,而家庭暴力对家庭和社会的双重危害性恰恰被立法者所忽视。

涉及家庭暴力的家事案件,越来越需要完善的法律规范来调整,无论是刚性的强制措施还是柔性强制措施,都应当成为处理家庭暴力的必要手段,在中国社会高速发展的社会转型期,突破传统立法观念,将强制手段介入家事案件是法制化进程的要求。

 

 

                           珠海市香洲区妇联

                                  康健

                               20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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